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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喜爱状告喜玫瑰索赔50万

 2008-12-10


    “喜玫瑰”床垫,你会不会马上想到多喜爱的“喜玫瑰”床上用品?其实,它是长沙喜玫瑰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
  
  多喜爱(湖南)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认为喜玫瑰床垫侵权,而且其生产销售的床上用品,使用与多喜爱“喜玫瑰”婚嫁系列完全相同的花色式样也不妥,一纸诉状将喜玫瑰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0万元。
11月26日,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喜玫瑰公司停止使用名称“喜玫瑰”,停止生产喜玫瑰床垫,赔偿多喜爱经济损失15万元。
  
  多喜爱称,他们2003年11月申请注册“喜玫瑰文字+图形”商标,2004年5月正式推出并宣传。而喜玫瑰公司在2004年12月采取盗用手段,将其特有名称注册登记为公司名称,并在店牌、宣传册上制作与原告广告风格和广告词完全相同的广告,擅自将多喜爱的商品特有名称“喜玫瑰”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垫产品上,同时在其生产销售的床上用品上,使用与多喜爱“喜玫瑰”婚嫁系列用品完全相同的花色式样。
  
  多喜爱请求法院判令喜玫瑰公司停止使用名称“喜玫瑰”;停止使用与原告拥有的知名商品“喜玫瑰”专业婚嫁系列床上用品相同的花色式样;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多喜爱向法院出示了65份证据。证明“喜玫瑰”床上用品的知名度、喜玫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原告“喜玫瑰”婚嫁系列床上用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喜玫瑰”是否属于原告婚嫁系列床上用品的特有名称;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多喜爱先后投入巨额资金对“喜玫瑰”婚嫁系列产品进行广泛宣传,该产品通过原告庞大的销售网络在湖南各地市、县及全国各地销售,多喜爱的销售收入在2004年即达到8000多万元,且逐年上升。综上因素,法院认定原告的“喜玫瑰”婚嫁系列床上用品属于知名商品,“喜玫瑰”为多喜爱婚嫁系列床上用品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法院认为,喜玫瑰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将“喜玫瑰”登记为公司名称,并在床垫产品上使用“喜玫瑰”名称,在床上用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同样的花色式样和设计款式,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且被告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多喜爱胜诉。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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