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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地毯”之争折射专利隐忧

 作者:杨金志、姜帆、裴文彬 2008-7-18

  去年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编号为01333737.8的“竹地毯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至此,江南竹乡安吉的人们终于可以“合法”地生产、销售自己做了上千年、用了上千年的竹席、竹毯了。

  但是,此案折射出的“垃圾专利”隐忧明白无误地浮出水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意是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和尊重劳动者,但是,如果保护的方向和尺度不当,如果企业滥用权利,就完全可能与保护制度的本意南辕北辙,导致“垃圾专利”横行,国家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也会在无节制的纷争中浪费殆尽。

  竹地毯、滑板车、干奶片:“垃圾专利”何其多?

  安吉“竹地毯”纷争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2001年6月,江苏连云港的海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赞有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地毯(竹)”的外观专利申请。2002年3月,国家专利局授予并公告该专利。从专利公告的照片看,这个外观设计是一种外形长方的地毯,正面由竹条在同一方向排列,反面由类似布的材料衬底,四周用类似布的材料包边。

  这个看似简单的设计几乎“卡死”竹产业年产值达到45亿元、占全国同业总额15%以上的竹乡安吉。2003年,许赞有将生产、出口竹地毯的江苏拜特集团告上法庭,获得胜诉。随后,他又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安吉的竹产业龙头企业之一雪强公司,并申请海关扣押涉嫌侵权企业的出口集装箱。面对这样的局面,安吉的竹产业几乎遭遇灭顶之灾。

  对中国企业来说,遭遇国内同行设置的外观专利门槛已经不是一次两次,因此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权有效性行政审查也此起彼伏:2000年10月,元大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状告常州市电动工具厂侵犯了一种滑板车的外观专利,200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涉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法院也没有支持元大公司的诉讼请求;2003年,自然人李晓林和陕西关山乳业有限公司在各地起诉国内36家乳品企业,称这些企业生产的干奶片侵犯了其专利权,2004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而在此之前已有法院作出了侵权裁定……

  发生在近些年的这几场焦点之战,有着几乎如出一辙的发展轨迹:第一步,一家企业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某种产品的外观专利权并获得授权;第二步,获得授权的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把业内同行和竞争对手统统请上法庭,与此同时,根据专利授权请求海关等政府部门查封同行产品,造成同行的心理恐慌和实际损失;第三步,业内同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权无效审查请求,专利局就此作出大多数是“无效”的审查决定……

  行政保护不当催生“垃圾专利”

  司法界和理论界对安吉“竹地毯大战”的看法分歧很大。支持海达公司的观点认为:既然许赞有的专利权是合法的,那么他主张保护的请求就应该得到支持;即便他的专利属于“公共知识产权”范畴,我国法律对此也采取“谁先注册谁受益”的原则,在法律上并没有漏洞。另外一些专家则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是对于产品外观富有美学感觉的人为主观设计,因产品本身的技术功能或实际使用的需要而体现的外观形状不应被保护,属于没有创新性的“垃圾专利”。

  其实,且不论“竹地毯”本身是否“垃圾专利”,就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申请和获得授权的专利中大量存在“垃圾专利”则是毋庸置疑的。“可以肯定是,如果专利授权审查、海关执法等行政流程不改革,今后这样的事还会层出不穷。” 杭州中成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高级律师唐银益说。他认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方式不当,而这正让“垃圾专利”钻了空子。要遏制“垃圾专利”,首先就要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建立合理的框架。有点泡沫是正常的,但是要控制泡沫总量。

  首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不严,几乎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都没有打回来的。“就拿奶片来说,本来是司空见惯的扁圆形图案形状,同样授权了。”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说,“一些明显非专利的东西要堵住,垃圾出来之前就先把它扔进垃圾箱。”他呼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程序前置,否则就会导致“授权容易无效难”的局面。审查程序前置也是节约公共资源的必要条件。“奶片这件事,专利所有人复审是输了,法院官司也输了,但是已经调动了多少行政资源、司法资源?”陶鑫良追问道。事实上,如果没有严格的审查,社会大众也会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否定感,把“垃圾专利”等同于知识产权,认为申请知识产权无非就是搞歪门邪道。

  其次,海关的审查扣押制度不合理。陶鑫良告诉记者,在几年前的滑板车纷争中,元大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给海关交了1000万元的保证金,其他企业的产品全部被扣押在海关那里,而这家公司用1000万元的保证金,独占海外市场赚足上亿元。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纸无效的复审结果,让海关的积极主动深陷尴尬境地,政府部门客观上成了企业打击同行的“帮凶”!

  不能苛责海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在认真执行政策。但是,应该检讨的是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首先,按照国际惯例,海关只管进口不管出口,管进口是拒侵权产品于国门之外,管出口则是无偿替人们看大门。其实,出口物品即使要管也管不了,我国海关放行的东西人家还要看一遍,还有可能被退回来。其次,人家的海关只管商标和版权,不管专利,而我们是什么都管。第三,国际惯例是海关被动保护,有人举报才进行检查,而我们的海关是主动保护。

  内耗正酣,外企纷纷抢占知产高地

  当中国企业在低层次的外观专利问题上纠纷不断之时,国外许多大企业已经在中国展开知识产权“圈地运动”,构筑知识产权壁垒,抢占知识产权高地。他们在中国申请和获得授权的专利,大多并不是国内企业热衷的外观专利,而是发明专利,并且基本上都是呈现“树状”、“伞状”的基础专利。一旦获得了这些专利授权,许多包涵这些技术的领域都成了专利所有人的“禁脔”。

  有数字为证: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专利法》至2005年2月28日,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共193843件,其中授予外国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总量高达123948件,约占64%,而这还不包括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通过其在中国的研究开发机构和三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而获准的发明专利权。陶鑫良说,再这样下去,我们的专利局授权的就全是别人的专利了,是在帮人家清理门户。

  就拿在中国申请专利最多的日本来说,2002年日本企业申请中国专利数量高达18275件,这年申请中国发明专利量居前十位的国外企业中,日本企业就有七家--松下公司、三菱公司、东芝公司、索尼公司、精工公司、佳能公司、三洋公司,其中仅松下公司一家就申请中国发明专利1800多件。到了2004年,日本企业申请中国专利30444件,同年获准中国专利权数量是16356件,几乎占同期国外申请和获权中国专利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陶鑫良告诉记者,现在我国企业的低层次专利申请量太大,战略专利申请太少。中国专利申请必须要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不要把数量作为救命稻草,不要被数量排行榜迷惑。“一万株小草顶不上一棵参天大树,必须重视质量。”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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