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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施行

 作者:宗文 2011-1-20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合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并按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此次修订明确规定,抽查规范是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

      质检人员只有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样品由监督抽查主体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时,可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以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办法》将整改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最长不超过60天,明确了被抽查企业、承检机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有关人员等责任主体违反相应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了监督抽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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