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家纺:2011年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王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1年11月26日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
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1年11月1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
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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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07,042,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260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龚觉非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瞿庆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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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航
负责人:
倪俊骥王琛
201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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