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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家纺: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12-9-19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视同本公司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一年以内(含一年)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公司不得进行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四条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投资理财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理财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理财。
  
  第二章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连续12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涉及资金交易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以内的(含30%),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连续12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涉及资金交易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董事会应在做出投资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九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投资理财: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理财的调研、洽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投资理财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投资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财务部拟定的理财方案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初审;
  
  (二)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将理财方案交由证券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具体实施投资理财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按下列程序实施具体的投资理财行为:
  
  (一)提交OA审批流程;
  
  (二)与银行签订理财相关协议;
  
  (三)负责理财资金的调入调出;
  
  (四)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
  
  (五)定期(每季度)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决策执行情况、理财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以上第(三)项工作执行人(岗位)应和其他项工作执行人(岗位)加以区别。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在调研、洽谈、评估理财产品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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