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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员工接私活做起冒牌家纺生意获刑

 2014-3-25
职员私下截留公司客户,生产假冒名牌的家纺产品。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售假、制假者都因为侵犯知识产权而获刑。日前,通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紫罗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知名家纺企业,常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商家前来选购。2012年11月的一天,在该公司上班的小王接待了两名自称在山西做家纺生意的苗某、戚某。二人看到“紫罗兰”产品后很是满意,怎奈价格太高,正欲离去时,小王的同事葛某陪同客人至门外,递上一张名片并说道:“公司出厂价至少要200多元,不可能少的。但是,我可以帮你做与紫罗兰质量一样的四件套,价格不会超过130元。”
  
  苗某、戚某听闻,便让葛某当晚带上产品画册和样品至二人住处详谈。当晚,双方便商定由葛某以每套125元的价格向苗某销售四件套产品3850套,且该批产品须使用与葛某提供的“紫罗兰”全棉四件套相同的外包装、吊牌和水洗标。
  
  合同签订后,葛某找到茅某、孙某,并与二人签订了四件套加工合同,约定由二人以每套100元的价格帮助其加工四件套产品3850套,并明确要求使用“紫罗兰”吊牌、织标及水洗标。后葛某向茅某提供了“紫罗兰”四件套中使用的水洗标和一套吊牌作为样品,由茅某找人制作假冒标识。之后,茅某自黄某处购得假冒紫罗兰吊牌及水洗标各1.2万个。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做假冒名牌家纺生意的苗某、戚某东窗事发,葛某、茅某、孙某、黄某造假也浮出水面。
  
  日前,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茅某、孙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25万元;被告人茅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21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5万元;被告人黄某擅自制造、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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