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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6-29

证券代码:002397证券简称:梦洁股份(6.570,0.00,0.00%)公告编号:2017-042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星期二)下午3:00至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168号五楼会议室。

3、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天武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孙菁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310,757,1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5.311%。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所持股份总数310,738,2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5.30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共计持有公司18,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1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10,739,981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票为10,5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票为6,7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88,03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571%;反对10,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62%;弃权6,7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7%。

1.2发行数量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10,739,981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票为17,2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88,03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571%;反对17,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429%;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739,981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票为17,2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88,03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571%;反对17,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429%;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739,981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票为17,20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88,03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571%;反对17,2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429%;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强、孙菁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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