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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股权案胜诉或增3600万营业外收入

 2014-4-10

  昨日,记者从富安娜获悉,富安娜与26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纠葛又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富安娜再次胜诉,周西川等18名被告需支付富安娜3600万元及利息。
  

富安娜股权案胜诉或增3600万营业外收入


  据了解,此前,3名被告与富安娜达成“庭外和解”,1名被告已经二审宣判,富安娜胜诉。此番周西川等18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富安娜同样胜诉。对此,相关法律人士向记者表示,富安娜“天价”诉讼案大部分判决结果已出炉,剩下的4名被告否认签署过《承诺函》,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其中被告吴滔、陈瑾的《承诺函》真伪鉴定结果已出,最终认定是被告本人签署。
  
  据了解,此次诉讼状双方争议焦点围绕着:一是起诉是否超过时效,二是被告出具的《承诺函》内容是否合法。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其出具的承诺支付“违约金”,被告在《承诺函》中明确承诺于“本人应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以被告承诺支付“违约金”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而被告所持有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抛售之日为2012年12月30日,因该日是非交易日,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1月9日起算,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富安娜代理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律师称,若对周西川等18名被告判决结果得以执行,将可以为富安娜本期或期后增加3600万元营业外收入。关于《承诺函》是否合法,在此前的相关案例中南山法院已给出了明确的说明:《承诺函》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与富安娜形成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劳动合同关系,一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被告在确认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同时作出一定的承诺,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对公司的承诺,被告以其承诺换取股票收益。判断《承诺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被告承诺支付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看,被告通过出具《确认函》和《承诺函》,获得了收取涉案股票差价的利益的机会,同时承担《承诺函》所述义务,这符合民事合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富安娜年报显示,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18.64亿元,同比增长4.89%;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5亿元,同比增长21%.在营业外收入情况栏目上,确实记录着3名纠纷人与富安娜达成调解,同意按《承诺函》的约定支付富安娜618万元违约金,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此次宣判一旦得到执行,也将会带给公司较高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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