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电商老大哥 规范行业发展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堪称明星条款,受到了消费者广泛好评。
截至本周二,新《消法》正式实施已经有4个月的时间,但这条“明星条款”却似乎落实得不怎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报的信息显示,今年3月15日以来电商平台较集中的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广州五城市12315中心共受理网络购物诉求2.7万件,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741件,占与新《消法》相关投诉量的53.69%。
为此,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约谈了包括阿里、苏宁易购、京东(29.11, 0.90, 3.19%)在内的国内十大主要电商,就消费者反映最多的问题是“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无法落实情况展开摸底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在约谈会上指出,电商行业在落实“7日内无理由退货”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二是将“商品完好”等同于“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标准过于严苛;三是部分网店经营者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
针对消费者诟病较多的电商退货问题,工商主管部门强调,新《消法》规定的“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反悔权”,它不等于有质量问题商品退货。在远程购物时,消费者不满意就可以退货。
工商主管部门还与电商“约法三章”,提出除法定排除情形外,电商对于排除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都要说明理由,并标注到每件具体的商品上,“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为查验商品而拆开外包装的情况绝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确保“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在平台上所有角落都能得到落实,否则要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根据工商总局的要求,参与约谈的10家电商企业要在30日内进行自查自纠,将“7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予以认真落实。主管部门对电商行业龙头企业提出的自查要求,也给其他电商企业以威慑和规范,对消费者而言,相关部门对法规条款的严格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细化,这将给消费者的权益以更全面的保障,让消费者网购更放心,也有利于规范电商行业推动其长远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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