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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标错价格引纠纷 电商平台有权处理店铺

 2014-10-22

  市面上4000元以上的裸钻,入驻1号店的商铺只卖1000元。这不是促销,而是马虎大意标错了价格。尽管紧急修改,13分钟内仍然出现了67笔订单。由于商家不肯发货,面对投诉1号店以每单补偿200元的方式,劝说消费者取消订单;可入驻店铺不同意补偿方案,1号店随后冻结了该商铺。商家不服,向浦东法院起诉索赔并要求解除合同。自贸区法庭近日作出判决:1号店有权就商家不发货等行为进行处理,无需赔偿,但允许双方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等费用。

  13分钟内出现67笔订单

  2014年3月18日,幸福久久公司在1号店商铺上发布销售一批市面价格在4000元以上的裸钻。然而,由于工作人员马虎大意,商品上架时价格仅标注为1000元。发现错误后,工作人员紧急将价格修改为“订金”。但系统显示,13分钟内仍然出现了67笔订单并付款。幸福久久公司觉得,如此火爆的订购很不正常,可能“遇到了团伙敲诈。”

  众多顾客向1号店投诉,还有的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购买时商家未写明订金,付款后随即反悔,篡改订单详情页面,这已属于欺诈行为。”随后,1号店根据规则对顾客进行补偿,并于2014年3月25日冻结了幸福久久公司的商铺。

  商铺不满强制补偿及封店

  幸福久久公司认为,1号店此举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商誉并造成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号店赔偿并退还相关钱款,同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

  1号店辩称,顾客通过正常流程下单购买,没有看出有恶意敲诈的情况。幸福久久公司未履行按期发货义务,也没有与顾客协商解决,按照1号店迟延发货的规则需按货款的30%对买家予以赔偿。同时,根据 《1号店网站规则》,平台进行了冻结店铺的处罚,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1号店表示不同意赔偿,但同意解除合同,平台管理费不退,保证金剩余部分、营业款以及广告费余额在双方解除合同后同意退还。

  法院不采信恶意订单说辞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67笔订单是善意还是恶意,顾客是否应该得到200元的补偿?1号店的处理是否合法或符合合同约定

  从现有证据来看,恶意订单的说法,只是原告自身推测,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报案笔录中谈到,发货会损失3000元以上,而不发货只会损失订单金额的30%,这说明原告知道相关规则。在不能证明恶意订单的情况下,顾客每笔订单收到200元是原告不发货的补偿。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告无权处罚。但《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作协议》亦规定,商家违反协议,1号店有权对商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店铺、冻结账号、冻结资金、终止合作等处罚。

  此外,原告未就其损失提交实质性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1号店返还幸福久久公司保证金等费用,同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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